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我市制定了《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1日
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短期投资、存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建设用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公开、成员收益、支持公益的原则,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三资”事项决策应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重大“三资”事项包括:财务收支预决算及其重大调整,大额财务收支事项,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借、贷款,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处置,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重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事项和转让、流转、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以及其他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管理责任。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预留财务专用章、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印鉴,严禁多头开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要定期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第八条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签审制管理,确保资金支出内容、支出程序合法合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报账支出金额超预算、支出内容与预算不符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支出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不予受理。
第九条 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预计年度财务收入、合理安排支出,编制财务收支预算。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每年按要求完成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十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离,支票、财务印鉴、网银U盾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一人全过程办理资金业务。会计人员、报账员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组织会计人员、报账员。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登记、使用、结报、核销工作,专用票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使用完的专用票据存根经核查后存档保管。如委托代理记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为上、成果共享、成员受益、民主公开、底线红线原则,民主决策、科学分配,坚持分配与累积并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保障全体成员依法依规享受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第十二条 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制度,通过设置固定的公开栏、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定期将财务情况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公开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债权债务、资产资源、收益分配等,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应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对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投资经营、发包、租赁、出让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重点清查政府拨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等是否登记入账,核实各种资产与账面登记是否相符,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资产台账及保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登记资产台账,如实记录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编号、购置时间、类别、原值、折旧年限、净值、存放地点、资产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和承包费、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应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六条 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等经营活动,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并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投标等事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相关合同及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活动,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十条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分布情况、利用情况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一条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应当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相关合同及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村“三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集体资产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或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应配备会计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六章 监督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基层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县级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的审计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除涉及商业秘密信息、正在调查处理事项等不应公开的内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三资”管理事项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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