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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5 09:07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农政改发〔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桂农厅规〔2023〕5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就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规范有序流转。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强化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以及建立风险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三是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实施办法(试行)》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有关通知要求,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三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阐述了《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土地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共八条。包括流转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章流转方式,共四条。包括流转的方式及相关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及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流转方式。

第四章流转合同,共四条。包括流转合同的签订要求。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五章流转管理,共十二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等提出了流转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四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解释单位及其他要求。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文件: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农局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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