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
三、制定的必要性
做好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一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暂行办法》是“三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出台将有利于建立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暂行办法》为改革提供基础支持,确保“三资”管理有章可循,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权益;三是提高资金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能有效利用好、管理好农村集体“三资”,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四是加强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需要,能全面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是“强基础、聚民心、惠民生”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主要内容及特点
《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共8章31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第1—6条)。明确暂行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
(二)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7—12条)。包括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13—18条)。包括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账及保管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和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资产处置制度。
(四)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19—23条)。包括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五)保障措施(第24—26条)。从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人员配备要求、信息化管理三个方面加强“三资”保障工作。
(六)监督措施(第27—28条)。从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等方面落实“三资”管理监督措施。
(七)附则(第29—31条)。明确暂行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相关文件: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农局规〔20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