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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2024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2 17:30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乡振发〔2021〕14号)等精神,各县(市、区)要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和放贷银行管片员的积极性,通过海报、LED、电视、微信和入户等方式,组织深入村屯路口、便民服务点等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切实提高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的知晓率和覆盖面,确保“应贷尽贷”。现将我市2024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定义

根据《关于金融支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乡振发〔2021〕14号)》精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指在过渡期内以户为单位向脱贫户和监测户发放的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适当浮动放贷、财政全额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小额信用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意愿、产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分笔用信、滚动使用。

(三)贷款利率。鼓励放贷银行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三、贷款用途及条件

(一)贷款用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主要用于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工商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增加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脱贫户和监测户,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通过放贷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

3.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4.年龄应在18周岁(含)— 65周岁(含)之间;
  5.符合放贷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已消除风险或已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人口信息库清退的监测户;

2.不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桂乡振发〔2021〕14号)所规定条件的;

3.生产、经营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
  4.经营特殊行业未取得规定的批准文件的;
  5.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或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6.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

四、贷款申请程序

评级

授信

各放贷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系统,参考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评价结果,制定差异化的脱贫户、监测户评级授信标准,自主开展脱贫户、监测户评级授信工作。

用信申请

已评级授信脱贫户、监测户需要用信时,应向放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

2.脱贫户、监测户身份证明;

3.放贷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受理

拟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户、监测户填写《脱贫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交由村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队(队员由村“两委”干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放贷银行管片员等组成),对申请人身份、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额度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经村、乡(镇)、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逐级审核公示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递交放贷银行受理。

注:若县级审核不通过的,原则上应在完成时审核后的2个工作日内电话向贷款申请人反馈审核结果并说明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同时通知贷款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村级工作队。

贷款调查

放贷银行在接到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递交的脱贫户、监测户贷款申请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注: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放贷银行应在完成调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并向村级工作队报备。

贷款审批

放贷银行按本机构相应的审批制度及流程进行审批。

贷款发放

放贷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通过的脱贫户、监测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每月定期将上月发放的贷款清单、申请但未能贷款的名单报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

五、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期限

过渡期内,符合贷款条件、有发展需求的脱贫户、监测户均可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到期的脱贫户、监测户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办理续贷展期业务,期间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享受期限根据贷款期限确定,原则上申请贷款、办理续贷展期和财政贴息期限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含)。后续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六、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政策,会同辖内放贷银行、金融、财政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开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办理手续,细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脱贫户、监测户支持力度,切实满足有效信贷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可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详询、申请。

县区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武鸣县

武鸣区灵源路200号

6262265

上林县

上林县大丰镇银泉路2号

 5255072

兴宁区

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

3290227

西乡塘区

西乡塘区秀灵路东三里30号

2383053

横州市

横州市横州镇茉莉花大道21号

7215007

马山县

马山县江滨东路503号

6801375

青秀区

青秀区悦宾路1号

 5806451

良庆区

良庆区歌海路9号

4953060

宾阳县

宾阳县宾州镇永武街235号

8289590

隆安县

隆安县城厢镇富兴巷38号

6523720

江南区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

4820256

邕宁区

邕宁区红星路11号

4727533


附件: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申请表

      2.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续贷(展期)申请表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2日


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农〔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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