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每年的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都做了重要决策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制定管护制度(办法)。2019年机构改革前,我市国土、财政、水利、发改等部门建设农田建设项目共计180.6万亩。项目建设成后移交属地政府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相关设施的管理。由于各个部门都有各自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政出多门,各自执行本部门的标准和规范,造成行业标准不一,执行起来较为混乱,有些项目存在建后产权移交管护缺失,造成管理职责不清,有些管理职能交叉,造成相互之间扯皮,影响了项目验收和工程建后管护等工作。为更好地巩固维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 ,改变“重建轻管、管用脱节”等现状,切实加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管理和养护,建立健全项目建管并重的制度机制,确保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常态化、长效化,持续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并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第4号令);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阐述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阐明了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关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二)第二章项目移交,共两条。重点明确了高标准农田项目完工验收后的移交手续、移交接收主体。
(三)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共八条。明确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实施主体、管护人员、受益主体。
(四)第四章工程管护的内容和标准,共两条。其中:
1.管护内容。主要有七项,一是田间工程,主要包括田埂、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二是田间灌排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坝)、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泵站,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三是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田间道(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四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主要包括岸坡防护、沟道治理(生态沟渠)、坡面防护工程;五是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六是耕地质量监测点设施,主要包括监测小区隔离和小区设置设施、标识牌;七是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
2.管护标准。一是田间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能够有效保护农田;二是田间灌排工程。各类渠(管)道、排水沟、渠系建筑物、提灌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附属工程设施等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能够正常使用且无安全隐患,渠道、涵管要及时除草、疏浚;三是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通行无阻,清洁美观,排水通畅;四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坡面防护工程无垮塌;沟道治理工程及时疏浚、预防垮塌;五是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善,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六是耕地质量监测点各监测小区隔离设施和独立排灌沟渠运行良好,各监测小区之间无串灌串排现象发生;七是标识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
(五)第五章工程管护经费,共五条。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建立多元化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管护资金的筹措渠道、管护资金来源、工程管护经费应严格执行管理要求。
(六)第六章附则,共四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组)集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工程设施特点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和完善管护制度。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管护工作情况,并提出下年度管护工作计划。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建成并上图入库的各类工程设施。
相关文件: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农局规〔2023〕2号